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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二初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蒋秀芳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秀芳,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亳州市谯城区福祥通讯器材门市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二初字第00117号原告:蒋秀芳,女,1982年6月26日,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负责人:侯国超。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剑宇,公司总经理。被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经理。被告:亳州市谯城区福祥通讯器材门市部。负责人:程计划。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秀芳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亳州市谯城区福祥通讯器材门市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秀芳以和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秀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秀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秀芳负担。审判员  吴加富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从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