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嫩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孙某甲要求宣告孙某乙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某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嫩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孙某甲,女,汉族。申请人孙某甲要求宣告女儿孙某乙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孙某甲诉称,孙某乙是申请人的女儿,2010年6月9日离家至今未归,经家人和公安机关查找,至今下落不明。依法律规定,申请法院宣告孙某乙失踪。经查,下落不明人孙某乙,女,汉族。与申请人孙某甲系母女关系,经黑龙江省嫩江县公安机关证明孙某乙于2010年6月失踪,失踪后其家人和公安机关多方进行了查找,至今下落不明。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于2014年12月27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了寻找孙某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孙某乙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下落不明人孙某乙于2010年6月下落不明,现已有四年多的时间,本院于于2014年12月27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孙某乙的公告。公告期满后孙某乙仍下落不明,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孙某乙失踪;二、指定孙某甲为失踪人孙某乙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江延生审 判 员 王 力代理审判员 赵 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