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永执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与李克彪、李志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李克彪,李志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字第4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王君平,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克彪,男,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被执行人李志江,男,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克彪、李志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永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9日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54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7月3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已受偿30000.00元,且申请人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克彪已达成和解协议。经我院依法穷尽执行手段,现已查明被执行人李克彪、李志江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2014)永执字第42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审 判 长  李文斌审 判 员  李国会代理审判员  张利兵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邝 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