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商初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阴县支行与沈文广、包秀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阴县支行,沈文广,包秀红,宋树堂,王庆香,包西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商初字第60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阴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刘继明,行长。驻所地蒙阴县新城东路182号。被告沈文广,农民。被告包秀红,农民,(系沈文广之妻)。被告宋树堂,农民。被告王庆香,农民。被告包西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阴县支行与被告沈文广、包秀红、宋树堂、王庆香、包西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沈文广、包秀红银行存款6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阴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第一百六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沈文广、包秀红银行存款60000元。查封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阴县支行所有的鲁Q×××××号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朱振忠审判员 李英国审判员 张合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沈亚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