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锦江民初字第1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成都市康基融科净水设备有限公司与武云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康基融科净水设备有限公司,武云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1196号原告成都市康基融科净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梁启飞,成都市康基融科净水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洪,女,198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被告武云英,女,196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康基融科净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云英合同纠纷中,原告成都市康基融科净水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康基融科净水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康基融科净水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成都市康基融科净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康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罗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