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缙民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林连生、林连升等与应岳贵、缙云县长红客货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连生,林连升,林连茂,林莲英,林连群,应岳贵,缙云县长红客货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缙民初字第268号原告:林连生,农民。原告:林连升,农民。原告:林连茂,农民。原告:林莲英,农民。原告:林连群,农民。五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兆基,缙云县舒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应岳贵,农民。被告:缙云县长红客货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缙云县五云街道电力路99号二楼。法定代表人:赵启红,该公司负责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支公司,住所地缙云县五街道迎晖路2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连生、林连升、林连茂、林莲英、林连群与被告应岳贵、缙云县长红客货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连生、林连升、林连茂、林莲英、林连群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徐步茜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夏 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