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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陈洪与北京依和雅悠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洪,北京依和雅悠服装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00071号原告陈洪,男,1961年2月10日出生。被告北京依和雅悠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甲19号83号楼华通大厦A-701,注册号110108007085600。法定代表人徐传杰。原告陈洪与被告北京依和雅悠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依和雅悠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依和雅悠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洪诉称,2013年9月8日我与依和雅悠公司签订了调解协议书,1、依和雅悠公司同意支付我2012年12月至2013年5月共计6个月三万七千五百五十二元八角(37552.8元)的工资;2、缴纳五险一金至2013年9月;3、办理社保、档案转迁;4、2013年10月底将工资三万七千五百五十二元八角(37552.8元)及时发放给我;5、我同意放弃2002年至2012年以来的加班倒休、公司年假及国家年假等所有补偿请求,并不再向依和雅悠公司提出任何补偿;6、我同意依和雅悠公司支付完住房公积金后,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支取或转迁;7、依和雅悠公司同意若违约支付,每逾期一个月需支付给我6个月工资的10%作为违约金(不含住房公积金),逾期三个月我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解决。8、我同意若违约应及时退回依和雅悠公司发放的所有工资及五险一金,并赔偿依和雅悠公司发放我工资的5%作为违约金。因依和雅悠公司没有履行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严重违反了双方协商的调解协议书,因此我起诉要求依和雅悠公司支付工资及违约金。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依和雅悠公司支付我,1、双方签订协议约定的工资款三万七千五百五十二元八角(37552.8元);2、违约金三万七千五百五十二元八角(37552.8元);3、诉讼费由依和雅悠公司承担。依和雅悠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陈洪与依和雅悠公司之间曾有劳动争议仲裁,京海劳仲字(2013)第6309号案的裁决书的作出时间为2013年7月25日,内容:“陈洪诉称:我于2002年10月入职依和雅悠公司……要求依和雅悠公司向我支付:!、2013年1月日至5月20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经查:陈洪于2002年10月入职河北保定依棉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服装分公司(以下简称依棉公司北京分公司),后由于公司调整,2006年3月1日陈洪与依和雅悠公司签订《劳动协议》,约定陈洪与依棉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劳动关系��动转移至依和雅悠公司。陈洪于依和雅悠公司工作期间先后担任CAD操作员、副总等职务。双方每年签订一次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陈洪2012年1月至2012年12月的平均工资为每月7000元。陈洪正常出勤至2012年11月30日。2013年5月20日,陈洪以依和雅悠公司经常拖欠工资及未缴纳医疗保险等为由提出辞职。……另查,依和雅悠公司为陈洪缴纳了2006年3月至2013年4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裁决如下:驳回陈洪的全部申请请求。”双方均未就该裁决书起诉,现已经生效。另查,京海劳仲字(2013)第6309号案中,依和雅悠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传杰到庭参加仲裁活动。陈洪主张双方在上述裁决书生效后达成了调解协议,但依和雅悠公司未如约履行。陈洪提交调解协议书为证。调解协议书的甲乙双方为依和雅悠公司和陈洪,内容:“1、甲方同意给乙方发放2012年12月至2013年5月共计6个月三万七千五百五十二元八角(37552.8元)的工资;2、甲方同意给乙方缴纳五险一金至2013年9月;……4、甲方同意在2013年10月底前将工资三万七千五百五十二元八角(37552.8元)及时发放给乙方;5、乙方同意放弃2002年至2012年以来的加班倒休、公司年假及国家年假等所有补偿请求,并不再向甲方提出任何补偿;6……7、甲方同意若违约支付,每逾期一个月需支付乙方6个月工资的10%作为违约金(不含住房公积金),逾期三个月乙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解决。8、乙方同意若违约应及时退回甲方发放的所有工资及五险一金,并赔偿甲方发放乙方工资的5%作为违约金。”调解协议书的落款处甲方盖有依和雅悠公司公章,经办人处签有“徐传杰”字样的签字;乙方为陈洪的签字,日期为2013年9月8日。2014年9月16日,陈洪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该委于作出海劳仲审字(14)第940号不予受理通知书。陈洪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起诉。受理本案后,本院向依和雅悠公司的注册地暨经营地址(北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甲19号83号楼华通大厦A-701)邮寄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邮件的投递结果为“长期无人”、“电话有误”。本院工作人员又前往该地址进行调查,华通大厦A-701室无人,经向物业方(华通置业有限公司物管部)查询,证实依和雅悠公司自2014年8、9月份开始无人办公,且无法获得新的联系方式。后本院向依和雅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依和雅悠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依法缺席开庭。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调解协议书、裁决书、华通��厦房屋租赁合同、照片、询问笔录、不予受理通知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已经生效的京海劳仲字(2013)第6309号裁决书可以证明陈洪与依和雅悠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陈洪提交的调解协议书盖有依和雅悠公司公章,经办人处签有“徐传杰”字样的签字,本院对该调解协议书的真实性予以采信。根据调解协议书的约定,依和雅悠公司应于2013年10月底前支付陈洪2012年12月至2013年5月期间的工资37552.8元,现依和雅悠公司未出庭提交任何相关支付的记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对陈洪的此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调解协议书还约定如依和雅悠公司未如期履约,则每延迟一月还需支付陈洪相当于37552.8元的10%的违约金,至本案开庭之日,依和雅悠公司已经逾期达12个月以上,陈洪要求该公司支付其37552.8元的违约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予以支持。��和雅悠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亦未委托代理人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应诉及答辩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作出裁判。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北京依和雅悠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陈洪二O一二年十二月至二O一三年五月期间工资三万七千五百五十二元八角;二、北京依和雅悠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陈洪支付违约金三万七千五百五十二元八角。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京依和雅悠服装服饰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刘 凯人民陪审员 徐 群人民陪审员 段福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董洪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