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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碑民初字第03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安徽泾县徽京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联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碑民初字第03880号原告:安徽泾县徽京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泾县泾川镇园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红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箐翎,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联新,男,1974年7月2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立洁,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华,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泾县徽京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联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泾县徽京墨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泾县徽京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安徽泾县徽京墨业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刘 磊代理审判员 张 娜人民陪审员 单军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卫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