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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栗民一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江西凯天动漫有限公司与江西路通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凯天动漫有限公司,江西路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栗民一初字第231号原告江西凯天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安源区安源新区井冈山大道东方巴黎D-2栋。组织机构代码:73392735-6。法定代表人张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鸣镝,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钟毅刚,江西建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路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北大道388号民营科技园内。组织机构代码:73639591-4。法定代表人秦小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恺,该公司员工。原告江西凯天动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天动漫公司)与被告江西路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通科技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凯天动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余鸣镝、钟毅刚、被告路通科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凯天动漫公司诉称:2012年上半年,原告与被告就上栗县看守所和上栗武警中队监控系统签订了《上栗县看守所监控系统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对上栗县看守所和上栗武警中队监控系统进行施工,暂定施工总金额为人民币168000元,实际按被告承包工程的总价款的12%进行结算,同时约定,被告凭借原告提供施工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工程施工款。2013年底,原告承包的所有工程完工并验收。因该项目系上栗县重点建设工程,国家财政拨款工程,2014年3月25日,该承包项目经上栗县重点建设工程验收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作出了栗重办字(2014)第18号工程结算复审报告,报告确定:上栗县看守所、武警中队智能化防护系统工程复审金额为人民币1548020.02元。按照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原告施工工资185762.4元。此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支付施工工资,但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迟,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依法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施工款185762.4元。二、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20000元。三、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被告路通科技公司辩称:根据施工合同第二条第2项的约定,以业主的资金到达被告的账户为前提,被告才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工程款,现业主未支付给被告资金,所以被告没有支付给原告施工款。原告凯天动漫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企业变更信息,证明原告主体适格,原告之前的公司名称是萍乡市凯天网络有限公司。2、被告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证明被告主体适格。3、施工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就上栗县看守所监控系统和上栗武警中队执勤信息化系统进行布线、安装、调试等整个工程签订了合同,原、被告的工程结算款就是按总价款的12%进行结算的。4、工程结算复审报告一份,证明工程总价款是1548020.02元,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被告应支付给原告12%的工程款,即185762.4元。被告路通科技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综合证据分析及庭审情况,查明本案事实如下:2009年,原、被告签订《上栗县看守所监控系统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对上栗县看守所监控系统和上栗武警中队执勤信息化系统的布线、安装、调试等整个工程进行施工;合同暂定施工总金额为168000元,合同金额是按照被告承包工程的总价款的12%进行结算,若施工中增加或减少工程项目,则最终按被告承包工程的总额,以业主最终结算额为准,进行相应增减;双方约定付款方式为:以业主方的资金到达被告账户为前提,被告收到业主方60%的工程款后,被告按照项目支付款的相应比例,于七个工作日内凭借原告提供施工发票后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工程施工款。施工合同还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做了其他约定。2011年,整个工程完工并经验收合格。上栗县重点建设工程验收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4年3月12日至2014年3月25日对县看守所、武警中队智能化防护系统工程结算进行了复审,复审结果为:县看守所、武警中队智能化防护系统工程审定金额为1548020.02元。原告要求被告按照该审定金额的12%计185762.4元进行结算,被告以萍乡市电信公司(业主)未与其进行结算为由拒付,双方遂起诉争。另查明,原告之前的公司名称为萍乡市凯天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是一种承揽合同关系,双方签订的《上栗县看守所监控系统施工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的保护。原告依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完成了工程任务,并经验收合格,被告却未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向原告支付工程施工款,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施工款185762.4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双方施工合同中约定以业主的资金到达被告的账户为前提,被告才会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施工款,被告据此可以拒付。本院认为,原、被告施工合同中就付款期限的约定属于约定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故此,被告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20000元,因双方对此未约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经调解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路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江西凯天动漫有限公司工程施工款185762.4元。二、驳回原告江西凯天动漫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给付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本案受理费4386元,由被告江西路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权利人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柳本清审 判 员 胡冬梅审 判 员 李 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朱先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