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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民二终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赵立国、房桂香等诉亮中桥镇仁和村委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立国,昌图县亮中桥镇仁和村委会,房桂香,陈希元,王红生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民二终字第001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立国,男,1965年生,汉族,住辽宁省昌图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昌图县亮中桥镇仁和村委会。负责人:侯宪民,系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刘洪波,男,农民,住昌图县亮中桥镇仁和村民委*组**号。原审被告:房桂香(赵立国之妻),女,1966年生,汉族,住昌图县。原审第三人:陈希元,男,农民,住昌图县。原审第三人:王红生,男,农民,住昌图县。上诉人赵立国因与被上诉人昌图县亮中桥镇仁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原审被告房桂香、原审第三人陈希元、王红生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昌图县人民法院(2014)昌民二初字第000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副庭长李国华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姜福田主审,代理审判员刘昕参加评议,于2015年3月3日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赵立国,村委会负责人侯宪民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洪波到庭参加诉讼。房桂香、陈希元、王红生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院认为:赵立国于2001年1月10日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未载明四至,该合同承包期限已满,赵立国已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房桂香与赵立国系夫妻关系,其于2003年12月10日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亦未载明四至,该合同承包期限未满,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权。因上述两承包合同均未载明四至,村委会未有其它证据证明诉争土地为赵立国承包土地,赵立国对村委会主张不予认可,故原审法院依据村委会自述认定赵立国将诉争土地转包他人,并判令赵立国给付村委会2年的土地承包费证据不足。诉争土地与昌图县人民法院(2012)昌民二初字第0002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土地是否为同一土地应予查清。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昌图县人民法院(2014)昌民二初字第0007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昌图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退还上诉人张立国。审 判 长  李国华代理审判员  姜福田代理审判员  刘 昕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俞 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