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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440号原告李某某,男,回族,1988年10月18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被告黎某某,女,回族,1992年4月23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委托代理人杨聪,海原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宏凯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春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