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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望执字第00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望执字第00663号申请执行人:徐晓苗,男,1966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望江县。被执行人:胡义兵,男,1973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望江县。被执行人:胡结根,男,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望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望江县人民法院(2010)望民一初字第0070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胡义兵、胡结根发出执行通知,但其至今未按照该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胡结根的妻子胡的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县高士镇营业所账号60×××61﹤卡号62×××27﹥的存款予以扣划至本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史应异审 判 员  洪振峰代理审判员  姚 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邵业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