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垣执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高河垣与史海鸥、鲍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河垣,史海鸥,鲍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垣执字第38-3号申请执行人高河垣,男,汉族,1962年3月14日出生,职工,住垣曲县。被执行人史海鸥,男,汉族,1976年5月20日出生,农民,住垣曲县。被执行人鲍建民,男,汉族,1972年12月6日出生,职工,住垣曲县。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2014年3月18日作出的(2014)垣民初字第1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河垣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鲍建民在垣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历山路分社的工资账号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薛红岩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