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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2执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单县利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申请执行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县利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张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2执395号申请人:单县利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负责人:王慧娟,系该社主任。被执行人:张艳,女,1978年1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5)单民初字第265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艳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艳银行存款8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光纯审判员  刘善福审判员  胡新会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董国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