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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一初字第00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孟范芝与陈庆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范芝,陈庆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一初字第00330号原告孟范芝。被告陈庆玉。本院在审理原告孟范芝与被告陈庆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范芝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范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都兴慧*代理审判员 王  雪人民陪审员 王 胜 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孙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