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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民三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齐道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齐道成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民三初字第306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FREDERICVERWAERDE,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召猛,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道成(系聊城市东昌府区齐齐家电摩托车商行业主)。委托代理人黄振兴,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齐道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齐道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闫 滨审 判 员  庄宏涛代理审判员  杜凤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杨德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