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民申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杨永胜与王来圣侵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永胜,王来圣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申字第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永胜,男,1969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来圣,男,195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再审申请人杨永胜因与被申请人王来圣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庆民一民终字第4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杨永胜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杨永胜是根据国家退耕还林政策将承包田变成了林地,从2003年至今还没有取得收益,林甸县价格认证中心做的鉴定不具有说服力,应由农业鉴定机构出具。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杨永胜不承担侵权责任。本院认为,本案系侵权纠纷案件,杨永胜种植的树木给王来圣的耕地造成了遮光、水分及其他影响,导致王来圣的部分农田出现减产和绝产现象,杨永胜应承担赔偿责任。杨永胜虽对鉴定结论持有异议,但没有充分证据反驳,也未申请重新鉴定,因此,原审判决依据鉴定结论判决杨永胜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综上,杨永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永胜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周铁峰代理审判员 齐少游代理审判员 闫冠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冯 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