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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吉林省平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长春艾希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平安消防工程责任有限公司,长春艾西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141号原告吉林省平安消防工程责任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朝阳区立信街23-3号。法定代表人范世忠,经理。被告长春艾西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朝阳区经济开发区瑞鹏路1516号。法定代表人杨振荣,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平安消防工程责任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艾西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平安消防工程责任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11.00元,减半收取2,155.50元,由原告吉林省平安消防工程责任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江佰彦人民陪审员  王荣香人民陪审员  季清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倪春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