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福建川捷酒店有限公司与福建前线共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川捷酒店有限公司,福建前线共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575号原告(反诉被告)福建川捷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俞芳。委托代理人郭承思,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辉煌,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反诉原告)福建前线共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缪凌云。委托代理人兰凌,男,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福建川捷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福建前线共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诉原告及反诉原告均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分别于2015年3月24日、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诉原告及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均是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福建川捷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福建前线共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案件本诉受理费43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福建川捷酒店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反诉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反诉原告福建前线共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学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林 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