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陈希金、高淑清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希金,高淑清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17号申请人陈希金,男,195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新民市。申请人高淑清,女,195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新民市。申请人陈希金、高淑清要求宣告苏晓明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希金、高淑清述称,苏晓明系申请人儿媳,申请人长子XXX于2012年1月11日病故身亡,有子女两名。苏晓明因在家庭财产、子女抚养问题上与申请人发生矛盾,于2012年5月份离家出走,扔下两名子女不管,至今无任何消息。申请人已经于2013年向新民市公安局报案。现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宣告苏晓明失踪。经审理查明,苏晓明,女,1982年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新民市,系申请人儿媳。2012年1月11日申请人儿子XXX因病死亡,2012年5月份,苏晓明与申请人因财产及孩子抚养问题发生纠纷离家出走至今未归。2013年2月16日,申请人向新民市公安局报案,至今仍无苏晓明的任何消息。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于2014年12月24日,在《辽宁法制报》发出寻找苏晓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苏晓明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苏晓明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申请人作为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失踪,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苏晓明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曹 娜审 判 员 李玉志人民陪审员 张姗姗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魏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