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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高法行终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刘文奇等24人与重庆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文奇等,重庆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行终字第0002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文奇等24人(名单附后)。诉讼代表人刘文奇,男,汉族。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号。法定代表人黄奇帆,市长。委托代理人蒲嘉,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上诉人刘文奇等24人因诉被上诉人重庆市人民政府(简称重庆市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五中法行初字第0034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本院认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依据《条例》精神,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本案中,因上诉人刘文奇等24人申请公开的“《重庆十年卖地4000亿元》土地征收成本价明细账目”属于需要行政机关进行汇总、分析、加工的信息,被上诉人重庆市政府据此向其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拒绝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上诉人刘文奇等24人对被上诉人重庆市政府拒绝其信息公开申请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三)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刘文奇等24人提起的行政诉讼应不予受理。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刘文奇等24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尹 洁代理审判员 乐 敏代理审判员 刘佳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堃上诉人名单:刘文奇,男,汉族。刘劭立,男,汉族。刘文建,男,汉族。刘成宜,男,汉族。刘文立,男,汉族。朱进明,男,汉族。李继素,女,汉族。吴智学,女,汉族。李昌吉,男,汉族。黄太彬,男,汉族。王泽波,男,汉族。周富秀,女,汉族。童明生,男,汉族。刘祥林,男,汉族。唐贵霞,女,汉族。童立龙,男,汉族。童华,女,汉族。童燕,女,汉族。童亚莉,女,汉族。黄太友,男,汉族。江松,男,汉族。廖兴蓉,女,汉族。李国群,女,汉族。夏英杰,男,汉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