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朱某某诉顿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顿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27号原告:朱某某,男,住山东省平原县。委托代理人:刘万春,平原信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顿某某,女,住山东省平原县。委托代理人:褚爱民,平原鸿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杜圣强代理审判员 王景刚人民陪审员 梁志保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潘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