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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朱某某诉顿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顿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27号原告:朱某某,男,住山东省平原县。委托代理人:刘万春,平原信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顿某某,女,住山东省平原县。委托代理人:褚爱民,平原鸿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杜圣强代理审判员  王景刚人民陪审员  梁志保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潘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