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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魏某与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583号原告:魏某,男,被告:英某,女,委托代理人:张红庆,临沭苍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诉被告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审判员  程玉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贺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