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魏某与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583号原告:魏某,男,被告:英某,女,委托代理人:张红庆,临沭苍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诉被告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审判员 程玉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贺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