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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张建国与王旭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国,王旭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913号原告张建国被告王旭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国与被告王旭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国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元减半收取182.5元,由原告张建国负担。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栾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