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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喀中民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喀什长河水利水电公司与XX章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喀什地区长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XX章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喀中民初字第156号原告喀什地区长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哲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昌林,新疆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章。委托代理人杜建华,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原告喀什地区长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XX章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喀什地区长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9980元,由原告喀什地区长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9990元,由本院退还喀什地区长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9990元。审 判 长 王 海 芸代理审判员 马   瑞人民陪审员 ��邓丽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胡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