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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上海锐鲨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蔡舒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锐鲨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蔡舒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753号原告上海锐鲨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艳。委托代理人许秋梅,上海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祥,上海保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蔡舒扬。原告上海锐鲨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鲨公司”)与被告蔡舒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锐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秋梅到庭参加了庭审,被告蔡舒扬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锐鲨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自2013年10月开始有业务往来,被告向原告购买固色剂、松软剂、防染剂等产品,原告负责将货物送至被告经营的某某水洗厂。2014年7月,原、被告对往来业务货款进行结算:2014年1月至2014年4月期间,被告共拖欠原告货款12,375元,再加上之前被告拖欠原告的货款58,835元,被告共计拖欠原告货款71,210元。因此,被告在《2014年对账结算清单》上签字,确认拖欠货款情况。同时,原、被告在《2014年对账结算清单》上约定,如发生纠纷,提交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后原告向被告催讨上述货款未果,经查实,被告经营的某某水洗厂未进行工商登记,故要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1,210元;2、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1,210元自2014年7月24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蔡舒扬虽未到庭应诉,但以书面形式辩称:原、被告自2013年开始有生意往来,未约定付款方式,被告付款都是自行安排的。近来,被告经常存在资金困难停产情况,目前某某水洗厂已停产由他人经营。被告曾告知原告其存在资金困难情况,原告对此也有一定了解,被告会尽快回笼资金偿还债务。对拖欠的货款金额没有异议,但没有能力再支付原告要求的逾期利息,且买卖过程中也未约定利息,希望原告能考虑被告的实际困难,适当给予减免或者分期付款。由于路途遥远,不能出庭应诉,请法院缺席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2013年开始有生意往来,被告蔡舒扬向原告锐鲨公司购买固色剂、松软剂、防染剂等产品,原告锐鲨公司将货物送至被告蔡舒扬经营的位于某某工业区内的某某水洗厂。2014年7月23日,经结算,被告蔡舒扬拖欠原告锐鲨公司货款71,210元。原告锐鲨公司向被告蔡舒扬催讨上述货款未果遂诉至本院。审理中,原告陈述某某水洗厂未经工商登记,由原告实际经营。以上事实,由《2014对账结算清单》、送货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出卖人按约提供货物,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原告提交的《2014对账结算清单》、送货单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被告拖欠原告货款71,210元的事实。被告对此也予以认可。结算后,被告应立即付清货款,但被告因资金困难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付货款71,21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现被告逾期付款,原告因此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蔡舒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锐鲨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71,210元;二、被告蔡舒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锐鲨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71,210元自2014年7月24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被告蔡舒扬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0元,减半收取790元,由被告蔡舒扬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施风雅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陆倩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