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彬民初字第00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彬民初字第00473号原告杨某某,男。被告韩某某,女。本院在审理杨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 扬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启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