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开民初字第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倪亚娟与季大伟、陈晓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亚娟,季大伟,陈晓庆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开民初字第00167号原告倪亚娟。委托代理人施启兵,江苏诚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大伟。被告陈晓庆。本院在审理原告倪亚娟与被告季大伟、陈晓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亚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亚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79元,由原告倪亚娟负担。审判员 葛 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成倩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