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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一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邓德军与张均奇、新乡市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德军,张均奇,新乡市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275号原告邓德军。委托代理人张新乐,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均奇。被告新乡市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乡市东干道81号。法定代表人和福太,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德军诉被告张均奇、新乡市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邓德军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邓德军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邓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元,减半收取49元,由邓德军承担。审 判 员 李琦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张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