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执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孙树民与蔡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树民,蔡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射执字第00094号申请执行人孙树民,职工。被执行人蔡梅,职工。申请执行人孙树民与被执行人蔡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2014)射开民初字第04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蔡梅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孙树民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从2014年2月24日起,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向原告孙树民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射开民初字第04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唐海明审判员 王 樵审判员 王正秀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