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城商初字第00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江苏春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余姚海利电器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春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余姚海利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城商初字第00847号原告江苏春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开发区南区民便路1号。破产管理人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发展大道**号国泰广场*号楼*楼。负责人徐尊民。委托代理人刘成久,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姚海利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远东工业城ce23。法定代表人陶开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卜晓明,浙江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春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姚海利电器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春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58元,减半收取1429元,由原告负担。(原告经批准缓缴)审 判 长 董振班人民陪审员 陈玉侠人民陪审员 朱万凝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曹尧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