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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初字第00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与张虹瑛、安顺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张虹瑛,安顺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00394号原告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窊流路10号。法定代表人史水鸿,局长。委托代理人马永飞,男,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干警。被告张虹瑛,女,汉族。被告安顺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桃园南路31号鸿富商务6层。法定代表人王格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与被告张虹瑛、安顺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于2015年4月1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负担。审判员  赵俊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孙 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