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2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胡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2992号原告胡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孝中(系重庆沃夫科技有限公司推荐的一般授权代理人),男,生于1969年01月27日,住重庆市万州区偏石板62号3-2。被告罗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幸子,一般授权,系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受理。之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元学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及委托代理人张孝中,被告罗某及委托代理人幸子均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8月中旬经人介绍相识,恋爱期关系一般。2009年12月2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被告因盗窃于2010年3月被重庆市城口县公安局拘留半年。2010年9月被告刑满后原、被告闹过离婚,但父母劝说给被告一个机会,因此原、被告又在一起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间关系一般。2014年8月因被告在外做活八、九天未回家,原、被告因此发生吵架,2014年9月1日下午被告掐原告脖子,被朋友劝阻被告才罢休。之后双方冷静后又在一起生活。2014年全年被告给原告10500元。婚后以来被告没挣到多少钱,挣到钱后还是交给原告的。原告起诉后原、被告分居生活。现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罗某辩称,原告诉称的认识时间属实,认识后关系较��。原告在诉状中称被告不务正业、沉迷赌博、对原告暴力伤害不属实。原告当庭自认起诉前并未分居生活,被告在能力范围内交钱给原告,双方的感情并未破裂。被告在婚后所挣的钱都是交给原告的。原告称被告八、九天不归家不属实,被告受伤后在外治疗了几天。原告称被告犯盗窃罪被拘役6个月属实,是朋友约到城口打工,然后未找到工作朋友邀约盗窃,被告此举并非为了自己。被告认为从2010年9月以来夫妻关系较好,只是被告偶尔心情不好。综述之,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被告今后会一心一意为家庭。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8月中旬经人介绍相识,恋爱期关系一般。原告与前夫先后生育一子一女。2009年12月2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夫妻关系比较正常,被告力所能及地将所挣钱交给原告。被告曾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处拘役6个月,2010年9月刑满。原、被告曾因误会偶尔发生过矛盾。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在此之前原、被告一直未分居。之后原、被告分居生活。经庭审调解和好和离婚均未达成一致协议。前述事实有原、被告一致陈述,于己不利自认在卷认定;另有原告举示的结婚证复印件、户口页复印件经质证在卷认定。本院认为,前述事实表明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婚后虽偶因误会发生矛盾,但婚后夫妻关系一直比较正常,多年来共同生活,被告力所能及履行义务,因此,原告目前提出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胡某与被告罗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未如期上诉、上诉后未在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或申请司法救助未获准仍不预交上诉费而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元学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丁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