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并民终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恒国庆与裴智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恒国庆,裴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并民终字第4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恒国庆,男,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委托代理人姜波,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董艳萍,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裴智,男,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上诉人恒国庆因与裴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迎民初字第1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恒国庆于2015年4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恒国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恒国庆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诉讼费4670元减半收取2335元,由恒国庆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俊红审 判 员  曹轶群代理审判员  唐 璐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晔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