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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并民终字第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山西富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宋国才、张黎明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国才,山西富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黎明,车爱莲,杨德胜,张广肉,山西广通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并民终字第8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国才,男,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富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建设北路76号北仓大厦9层。法定代表人李奇,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黎明,男,汉族,住太原市小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车爱莲,女,汉族,住太原市小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德胜,男,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广肉,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广通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375号东大厅。法定代表人张广肉,董事长。上诉人宋国才与被上诉人山西富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黎明、车爱莲、杨德胜、张广肉、山西广通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3)迎民初字第8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宋国才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宋国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宋国才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5633元减半收取2816.5元,由上诉人宋国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涛审判员 孙广金审判员 郝文晋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米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