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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府民初字第018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苏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白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府民初字第01857-3号原告苏某某。被告白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于2014年10月份作出的(XXXX)府民初字第XXXX第XXXX号民事裁定书,对登记在被告王某某名下的位于XX市XX区XX街X号(合同号XXXXX,房号XXXXX,预售证号XXXXX)房屋以及位于XX县XX镇XXX路X号X幢X单元X房产证号为XXXX房权证XX镇字第XXX**号房屋两套予��查封,对被告王某某所有的陕XX**揽胜牌小型汽车一辆予以查封。现因本案已撤诉结案,故对该保全措施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登记在被告王某某名下的位于XX市XX区XX街X号(合同号XXXX,房号XXXX,预售证号XXX)房屋一套的查封。二、解除对登记在被告王某某名下的位于XX县XX镇XXX路X号X幢X单元X房产证号为XXXX房权证XX镇字第XX**号房屋一套的查封。三、解除对被告王某某所有的陕XX**揽胜牌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苗俊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乔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