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刑执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董兴胜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董兴胜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刑执字第00166号罪犯董兴胜。现在江苏省南通监狱服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2011)泰中刑初字第00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董兴胜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董兴胜与同案被告人高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家兵、陈先荣、王梅、张峰、张锟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05894元,相互负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人董兴胜以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1月28日,本院作出(2012)苏刑三终字第00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原审判决的附带民事判决部分和刑事判决的定罪部分,撤销原审判决的量刑部分,以抢劫罪判处上诉人董兴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限制减刑。交付执行。2015年1月13日,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提出减刑意见书。同年2月2日,经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于同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同年3月2日,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根据年度考核、日常计分考核标准对罪犯董兴胜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董兴胜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没有故意犯罪。建议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经审核同意执行机关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董兴胜于2013年1月25日入监,在服刑期间,经过普法教育,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他人带来的巨大伤害,真诚悔罪,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2014年4月受到监狱表扬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董兴胜的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2013年度至2014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董兴胜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董兴胜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 军审 判 员 桂南平代理审判员 王莉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