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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三民初字第1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省三门县总商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三民初字第1383号原告(反。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飞。委托代理人:叶旭。委托代理人:张茹。被告(反。原告):浙江省三门县总商会。法定代表人:戴方兴,该会会长。委托代理人:方雪富。委托代理人:王昌妙。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浙江省三门县总商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30日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反诉原告浙江省三门县总商会于2014年12月10日提起反诉,本院于同日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两案进行合并审理。原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省三门县总商会的起诉,反诉原告浙江省三门县总商会也于同日申请撤回对反诉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反诉原告浙江省三门县总商会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浙江省三门县总商会撤回起诉。本诉受理费14324元,减半收取7162元,由原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反诉原告浙江省三门县总商会负担。审 判 长  俞晓波代理审判员  方 刚人民陪审员  韩 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马晓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