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油刑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杜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油刑初字第109号公诉机关江油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某,男,生于1967年2月24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江油市人民检察院以江检诉刑诉(2015)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红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行至江油市人民医院路段时,与韩某均驾驶的川BDX8**小型轿车相撞,同时将行人李某、赵某撞倒致二人轻伤。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杜某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韩某均、李某、赵某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经鉴定,从送检的杜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356.7mg/100ml。公诉机关称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对被告人杜某某予以惩处。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亦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8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杜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行至江油市人民医院路段时,与韩某某驾驶的川BDX8**号小型轿车擦挂,又与行人李某、赵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李某、赵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杜某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韩某某、李某、赵某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李某、赵某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一级。经鉴定,杜某某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356.7mg/100ml,系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杜某某向李某、赵某共赔偿了人民币1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说明,证明案件来源及被告人杜某某的归案情况;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对肇事车辆正三轮摩托车进行扣押的情况;3、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川民司(2014)毒鉴字第522、523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明从送检韩某某、杜某某血液中分别检出乙醇浓度为<5.03mg/100ml、356.7mg/100ml;4、江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江)公(刑)鉴(法)字(2015)036、04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承度鉴定意见书,证明李某、赵某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一级;5、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情况;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杜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韩某某、李某、赵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7、出院证明书、医院证明单,证明李某、赵某受伤住院的情况;8、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杜某某系无证驾驶;9、证人李某、赵某、韩某某的证言,证明事故发生的经过;10、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杜某某饮酒后驾车的情况;11、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12、收条,证明杜某某对李某、赵某进行赔偿的情况;13、人口信息、取保候审决定书,证明杜某某的基本信息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种类。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杜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主要责任,应当从重处罚。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伤者进行赔偿,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李媛人民陪审员 魏璋人民陪审员 郑兵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谢静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