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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李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316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胡敬奎,武汉市天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肖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由原告李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友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陈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