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执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王国俊与张常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俊,张常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435号申请执行人王国俊,男,汉族,住甘肃省天祝县。被执行人张常海,男,汉族,住武威市凉州区。本院受理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的王国俊与张常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张常海的户籍所在地尽管在武威市凉州区张义镇河湾村七组,但此人常年在外打工,其居住地不详,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相关材料邮寄退回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做销案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生高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魏锡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