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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临商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济南联远实业有限公司与浙江盛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联远实业有限公司,浙江盛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商初字第466号原告:济南联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1号创业广场5号楼(e楼)三层c317(中间厅)房间。法定代表人:汪蔚云,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傅靓,浙江东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盛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锦南街道封畈村。法定代表人:盛英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关宝、何健,浙江轩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联远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盛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联远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济南联远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济南联远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济南联远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浩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耀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