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侯民初字第2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罗雄才与李彦、徐春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雄才,李彦,徐春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侯民初字第2672号原告罗雄才,男,汉族,1969年12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碾垭乡马头庙村5组29号。被告李彦,男,汉族,1981年8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中苑巷6号4栋1楼3号。被告徐春容,女,汉族,1973年7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中苑巷6号4栋1楼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雄才诉被告李彦、徐春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雄才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雄才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雄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罗雄才负担。审 判 长 刘 潺 潺代理审判员 苏 小 应人民陪审员 李��琼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郭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