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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中民二终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新疆宝丰种业有限公司与袁志国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疆宝丰种业有限公司,袁志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中民二终字第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宝丰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吉市建设北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2238261-0。法定代表人:袁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光钧,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志国,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吴成德,新疆翔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新疆宝丰种业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昌吉市人民法院(2014)昌民二初字第014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新疆宝丰种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沈光钧、被上诉人袁志国委托代理人吴成德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昌吉市人民法院(2014)昌民二初字第01406号民事判决;发回昌吉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段新卫代理审判员  高玉莲代理审判员  马雪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孙有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