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4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2015]00426-1号原告某银行诉被告钟某某、张某某、某汽车销售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银行,钟某某,张某某,某汽车销售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426-1号原告某银行。被告钟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某银行与被告钟某某、张某某、某汽车销售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银行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钟某某所有的鄂号奥迪轿车一辆或被告钟某某、张某某的银行存款50万元采取保全措施,并以案外人闻集新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中原路1幢的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某银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为确保担保的有效性,对担保财产亦同时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告钟某某所有的奥迪轿车一辆或冻结被告钟某某、张某某的银行存款50万元。查封案外人闻集新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中原路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臧玉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闻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