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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执民字第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温州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与华仪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撤销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华仪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乐执民字第995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周群。被执行人华仪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道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乐商初字第9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仪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撤销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同意被执行人分期支付3000万元,如不按时履行,则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按照原判决执行。由于该分期付款时间较长,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乐执民字第99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没有按照和解协议按时付款,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法院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霍文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阮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