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00141号原告周某某,女,住永寿县监军镇。被告王某,男,住永寿县监军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筱曼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