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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3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张贵连与重庆渝美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贵连,重庆渝美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3511号原告张贵连,女,197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张素玲,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龚东川,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渝美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净龙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任云章,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贵连与被告重庆渝美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张贵连于2015年4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贵连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张贵连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贵连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冯振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姜远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