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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市民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阿克苏市聚翔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诉乌鲁木齐世纪坤商贸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克苏市聚翔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世纪泽坤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市民初字第359号原告阿克苏市聚翔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阿克苏市天山路6号。法定代表人陈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永红,阿克苏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乌鲁木齐世纪泽坤商贸有限公司。地址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北站公路1289号王家沟钢材国际物流中心G8-09号。法定代表人袁思玲,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克苏市聚翔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乌鲁木齐世纪坤商贸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阿克苏市聚翔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阿克苏市聚翔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阿克苏市聚翔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阿克苏市聚翔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代审判员  喻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步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