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执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白浩霖、邬荣申请执行王金良、王平、杨文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浩霖,邬荣,王平,王金良,杨文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达执字第656号申请执行人白浩霖,男,蒙古族。申请执行人邬荣,女,汉族。被执行人王平,男,汉族。被执行人王金良,男,汉族。被执行人杨文光,男,汉族。本院于2014年4月8作出的(2014)达民初字第10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杨文光名下的蒙KU76**吉利牌小轿车。二、查封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璐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马 勇 来自: